转载于伍家岗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宿迁,警方抓获涉嫌介绍卖淫的王某。王某供述,自己从事介绍卖淫期间大概赚了两三万元。但警方将该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王某非法获利金额仅为600元。对此,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通过补充谈话笔录、核查交易记录等方式,最终确定其非法获利9.7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非法获利在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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