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荔枝新闻微博及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南京的贺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到一商户购买高档烟酒、茶叶等物品,接着向老板借钱,称要给领导“包个红包”,会将礼品和红包钱一并结算。随后,商户老板按照要求,将礼品和红包送到所谓领导居住的小区后,贺某趁老板不注意,揣着红包溜走了,商户老板发现贺某久久未归,这才发现被骗报警。经查,贺某以相同手法诈骗4起,共计骗得1.4万元,此外还盗窃他人手机。目前,贺某以诈骗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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