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开始实行啦!!!!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523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发起人

    根据新公司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发起人进行粗浅的学习摘记及讨论但为保持概念和释义的完整性文中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少许字样

    一、什么是发起人

    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共有概念指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阶段从事设立活动的行为人公司法2930条第1款对发起人在企业设立过程中的义务做出了部分规定

    公司法29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律固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司法30条第1款规定“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本着无发起人便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事实发起人在企业设立时应完善义务履行维护待设立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发起人如何认定

    1. 形式说形式说认为在章程上签字盖章或者签署发起人协议即符合形式上发起人身份认定的标准即可依据文件认定其为该企业的发起人享有发起人的权利同时履行发起人的义务

    2. 实质说实质说认为实质参与公司设立活动并履行相应职责但未在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签字盖章的也应当依据其实质认定为发起人

    无论是形式说还是实质说在企业设立的实务中建议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完善设立流程规范性保证章程和发起人协议的发起人签字盖章以及发起人在设立中的职责履行更有利于保障发起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发起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根据公司法43条的规定发起人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晰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公司法4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公司未设立成功的不论债权还是债务都是连带发起人之间更类似于合伙关系一旦公司设立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终结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法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44条第2款规定“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有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四、发起人与设立的公司的关系

    在公司设立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从事设立公司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或者由该发起人承担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法律后果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除非由证据证明该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此外发起人与设立的公司的关系还在于其对其他发起人股东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详见公司法解释三13条第3

    公司法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民事的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公司法解释三13条第3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五、发起人是否必须出资

    根据公司法4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必须认缴公司出资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向公司出资是发起人身份认定的必要不充分条件

    六、发起人变为股东后在公司设立阶段垫付的公司设立费用是否属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发起人设立公司从开始到公司设立登记完成前所垫付的费用除公司章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05民终1948号民事裁定书该案中法官认为虽然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与成立后的公司为同一人格发起人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权利义务应归属于设立中的公司因此设立中发起人垫付的费用应到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该费用属于企业对外债务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其更侧重于股东关于公司内部的对内责任公司法人具有独立财产章程和发起人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起人垫付的设立费用系公司对于发起人的债务不属于股东出资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