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
近日,江苏一村民报警称,自己家的狗下落不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1名骑电瓶车的男子尾随小狗进入村庄,随后小狗便倒地抽搐。很快,嫌疑人叶某被抓获。叶某交代,偷来的狗被卖给饭店老板抵债,还有一部分被他自己食用。经查,叶某曾因偷狗3次获刑,2021年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与朋友于某搭档,将非法购买的毒药塞入食物中做诱饵,等狗食用后将其盗走。截至案发,二人累计作案3次,猎杀土狗6只,非法获利1700元。目前,二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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