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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劳务时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340

    豫法阳光 01-16 14:57
    劳务服务是当前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普遍情况为:通过熟人介绍一起去某个工地上干活,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怎么办?小编结合具体案例整理了一份维权指南。
    案件回放

    原告经人介绍在工厂里干活,但在干活的过程中被机器挤压腰1椎骨爆裂并下肢不全瘫,原告先后在濮阳市中医院、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治疗。在治疗结束后,因赔偿事宜,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官审理】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原告身体情况,主动联系被告,减轻了双方诉累。经各种努力,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承担40%责任,被告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原告339830.47元。
    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提供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
    应该如何维权

    维权指南
    一、选择救济方式——调解或者诉讼
    在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权益,如果双方对于责任承担或者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最高效的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谁索赔?
    现实中,提供劳务者经常把与项目工程有关的所有主体全部列为被告,起诉时应该厘清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劳务者应当对应接受其劳务的雇主,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
    三、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如何举证?
    首先劳务者要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其次要证明其因为提供劳务活动而受伤;最后要对受伤的具体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一般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体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以下:
    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单据为准;
    2.护理费,是否需要护理以及护理人员人数均需要医疗机构明确意见,按照护理人员每日工资收入计算天数,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护理级别的劳务报酬为标准计算;
    3.误工费,由受害人提供收入流水证明其收入情况,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相近或相同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意见为准;
    4.交通费,以时间产生的费用票据为准;
    5.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6.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是否需要加强营养;
    7.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为5年)×伤残系数;
    8.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被扶养人为20-60岁: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为60-75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岁)}年;被扶养人为75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另有其他扶养人时: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10.精神损害赔偿金,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是否支持,一般不超过5万元,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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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提供劳务者在劳务中受伤,要及时就医,报警处理,并寻找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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