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逸 王爱芳
查封,是人民法院保护申请人债权的重要执行措施。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变卖该财产,后果会是怎样呢?11月29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徐某经营一家金属公司。2017年11月8日,徐某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被无锡某材料公司诉至法院。因材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宜兴法院遂依法作出裁定,冻结徐某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2017年11月13日,法院至徐某经营公司车间,对徐某实际所有的30吨漆包线进行动态查封,查封期至2021年11月1日,并责令徐某在查封期内对查封财产进行保管。
2019年年底至2020年3月期间,徐某在明知车间内漆包线被法院动态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被查封的26.3吨漆包线予以变卖,售卖期间未向法院报告,将所得价款用于支付货款等其他开支。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宜兴法院以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冬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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