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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蓝山三名被告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341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晏斐斤
          为帮做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儿子减轻刑罚,七旬父亲伙同儿媳、小儿子故意毁坏作案设备工具,没想到却因此触犯了法律。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毁灭证据案,三名被告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

      2021年6月份以来,蓝山县某村村民龙某超(另案处理)、龙某法(另案处理)、龙某良(另案处理)以每个月2000元的租金,租下龙某某的养鸡场的其中两间仓库房,用于非法制造电雷管用于出售。2021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梁某华(系龙某超之妻)接到云南省警方电话,得知龙某超等人因非法运输雷管被公安机关查获,梁某华随即将此信息告知龙某才(系龙某超的父亲)与龙某斌父子,并要被告人龙某才在家里寻找龙某超藏匿的雷管,找到以后要及时处理。后被告人龙某才在家里地下室找到龙某超存放的八件(约40000发)雷管。
      2021年9月21日,被告人梁某华、龙某斌回到家中,同日接到通过了解得知龙某超等人制造电雷管的场所是租用龙某义的养鸡场。当天上午9时30分,云南省警方再次致电被告人梁某华,告知其云南警方将来蓝山调查。被告人梁某华、龙某才、龙某斌为了减轻龙某超的法律责任,避免牵连家中的其他人,商量后决定将龙某超存放在家中的雷管和制造雷管的现场设备及材料处理。
      当晚,被告人龙某才、龙某斌来到非法制造爆炸物窝点处,将龙某超等人非法制造电雷管的设备及雷管半成品、原材料拉走,丢弃在一个废弃的地窖里。随后,被告人龙某才将龙某超存放在自己家中地下室的六箱雷管和两个空纸箱也丢弃在同一地窖里。约一小时后该地窖发生自爆,龙某超等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证据被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华、龙某才、龙某斌帮助龙某超毁灭非法制造爆炸物现场与藏匿于家中地下室成品雷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三名被告人均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珍视亲情、友情、爱情,本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应于法能容,逾越法律“红线”,对已经犯罪的亲人朋友给予所谓的支持、帮助和照顾,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最终自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在此告诫广大群众,要摆正情与法的关系,以正确方式帮助亲人和朋友,在得知亲人、朋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后,应及早进行教育引导,劝其投案自首,积极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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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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