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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驾被查后再次醉驾 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348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玉娟 邱远镇
    一次酒驾被查获,多数“酒司机”会悔不当初,认真掂量违法应付出的代价,然而,仍有部分驾驶人总是心存侥幸,二次酒驾,挑战法律权威。近日,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黄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2023年8月20日,被告人黄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建宁县河南东路气象局路段,与另一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其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已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交警到达现场后,分别对黄某、陈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黄某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陈某无酒精含量。
      核实身份信息时,交警发现被告人黄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进行行政处罚,不曾想黄某不但没“吃一堑长一智”,反而再次醉驾上路。
      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4.52mg/100ml,属再次醉酒驾驶,并造成陈某轻伤二级。2023年8月30日,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害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虽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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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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