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晓莉 肖达筠)
只需出借银行卡不需投入一分钱,“搭把手”帮助转账、提现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3月,黄某圣在偶然间知晓了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可以“牟利”的消息,便将该消息告知表哥黄某庚,让其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一起轻松赚“快钱”。同年3月25日,黄某圣、黄某庚二人在明知需要转账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由黄某圣联系,提供黄某庚名下银行卡用于接收资金,并以购买手机、支付抵押车款为由,将钱款进行转移。黄某圣于当日到银行ATM柜员机将金额全部取现,后将收到的钱款支付给上家。
经查,黄某庚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3000元,其中有被害人何某、官某转入被诈骗钱款共计32000元,黄某庚从中非法获利3846元。
同年4月22日、6月24日,黄某庚、黄某圣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黄某庚已退出违法所得3846元。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名下支付宝和微信以及银行账户转移资金,确已查实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32000元,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与他人共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黄某圣、黄某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悔罪、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黄某圣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黄某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载体、网站平台实施犯罪更加隐蔽。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领域,帮助行为是实现犯罪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个人身份信息等,一旦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