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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一男子利用“网络恋爱”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4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辉 姜宇航
    全国相继发生通过网络结识,以交友恋爱为名,进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近日,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网络恋爱”实施诈骗案,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山东籍男子赵某与被害人曹某在“缘分歌舞聊天俱乐部”QQ群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其后,两人经常通过QQ、微信进行网络交流。当得知曹某为单身,并有一定经济基础后,赵某便谎称自己名为赵某某,虚构自己在榆林和山东分别经营一家服装厂,营造出年少有为、家底厚实、开销大度的人设,并隐瞒已婚事实。赵某容貌俊朗,在“贵公子”人设加持下,其用甜言蜜语使曹某很快沉沦在一场爱情樱花雨中,以为遇见此生挚爱开始与赵某“谈起了恋爱”。
      赵某很快取得曹某信任,接下来其谎称需要为服装厂工人结算工资、自己看病需要动手术、购买车辆保险、因父亲死亡服装厂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在短短六个月内共骗取曹某44万余元。尝到了甜头的赵某在与曹某“恋爱”期间,又如法炮制通过谈“恋爱”骗取张某某3万余元。
      经过慎重思考,曹某察觉被骗事实。当赵某再次以给工人结算工资为由向其索要15万元时,曹某当即答应并和赵某约定时间在某银行门口见面取钱,之后立即报警求助。当赵某兴致勃勃穿越上千公里前来收取“战利品”时,一张法网已然罩住其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返还被害人部分财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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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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