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淑娟
近日,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300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2022年6月15日、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冯某某、刘某某(二人已判决)使用银行卡为他人转移不明资金(俗称“跑分”)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为其“跑分”,并帮助取现。经核查,该两张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90152元,并帮助取现59800元,被告人杨某某获得违法所得5300元。
2023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小型轿车,20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牛场汽车站处时,所驾车右前侧与同向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手推车相碰,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纠纷后互殴,路人报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88mg/100mL。
福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另其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危险驾驶罪中,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凡是“低风险高利润”赚快钱的背后,极大可能隐藏着见不得人的勾当,切莫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证件提供给他人使用,莫沦为犯罪份子的“帮凶”,触碰法律底线受到制裁。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不仅会危及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会给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拒绝酒驾醉驾!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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