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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车红绿灯口睡觉 内乡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544

    中国法院网讯  
          酒驾、醉驾一直是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却屡禁不止,许多司机总是无视法律,罔顾交规,心存侥幸,放下酒杯便握起方向盘,走上危险驾驶的犯罪道路。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2023年9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在邻居家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内乡县宝天曼大道与工业路交叉口南红绿灯口处时,酒劲儿上头,在车辆未熄火的状态下倒在驾驶室昏睡,路人发现报警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4mg/100ml。
      据王某交代,其驾驶证因之前两次醉驾已被吊销,此次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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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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