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7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私自设立生猪屠宰场,经营生猪屠宰、销售业务,被依法判处了刑罚。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5 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不能私设生猪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长汀县策武镇某村自己家中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同时,向其他生猪屠宰师傅提供生猪屠宰场地,让当地的生猪屠宰师傅梁某、林某、刘某等人(另案处理)到其生猪屠宰点自行屠宰,并收取每头人民币 25 元费用。
2022 年 5 月 20 日 3 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生猪屠宰场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截止案发生猪屠宰场非法销售金额达232805 元。被告人张某从中非法获利 850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私设生猪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且涉案价值达232805 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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