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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支付宝账户牟利?判!
    发布时间:2024-01-16    浏览:379

    中国法院网讯(姚茂)  
          为牟取非法利益,动起了倒卖支付宝账户的歪脑筋,最终自食其果,落入法网。近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潘某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据悉,2022年6月,潘某某通过网络认识寇某华(另案),二人约定由潘某某将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发送给寇某华,寇某华根据账户数量支付费用给潘某某,再将所得的支付宝账户转卖给他人。在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潘某某组织粟某、皮某等人先后到紫云县、纳雍县、织金县等地,在为丁某、刘某等人激活电子医保过程中收集相关被害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用于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后出售给寇某华,潘某某从中获利60余万元。
      因潘某某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潘某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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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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