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觅叶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王某硕士毕业于海外某知名大学金融专业,案发前系北京中关村某国企的管理人员。2021年底王某从下属孟某(已另案处理)处得知,提供银行卡为非法资金转账可以赚钱,为获取高额“佣金返点”,王某决定从事提供银行卡转账的犯罪活动。2021年8月初至同年10月中旬,王某共计提供19个银行账户,为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资金169.7347万元,共计获利三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王某向被害人阮某退赔47750元,取得阮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非法资金而帮他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中,王某原本是具有高学历、高素质的海归人才,有稳定的工作,却因一念之差踏上违法犯罪之路,不仅被工作单位开除,还要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数量激增,且犯罪主体多为经济需求较大、想赚取“快钱”的年轻人,殊不知出售、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为非法资金转账,将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提醒各位群众要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手机卡,如不慎遗失应及时挂失、注销,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同时,更不能贪图小利,将上述证件出租、出售或者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以免突破法律红线,落入犯罪深渊。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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