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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集资百余万运输伪劣卷烟六万余条,价值一千二百余万元。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非法经营案,分别判处徐某楼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处罚金。
2020年8月间,被告人徐某楼与王某昌、黄某力、邵某标等人商议,合伙帮助他人从海上运输卷烟牟利,后筹资52万元购买一艘船舶用于运输卷烟,并筹资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交付给上家。其中,被告人徐某楼负责联系上家确定货源;邵某标负责联系福鼎市一码头停靠船舶;王某昌负责驾驶船舶接驳卷烟,并招聘搬运工人;黄某力负责对接海域定位及联系货车进行转运,并通风报信。
2020年9月,王某昌驾驶船舶从福鼎码头出发,前往上家指定的海域接驳卷烟,黄某力、邵某标等人则在该码头附近观望,被告人徐某楼亦在码头等候。次日,王某昌驾船返航停靠码头时被抓获。执法人员从该船舶查获黄鹤楼、中华、芙蓉王等有标识品牌的香烟共计67298条。上述卷烟经鉴别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27071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楼、王某昌、黄某力、邵某标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卷烟制品仍帮助运输,数额共计127071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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