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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员侵吞500余万元 获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5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49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结一起医院收费员涉嫌贪污、盗窃罪案件,对被告人张某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同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滦南法院充分发挥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警示教育作用,邀请到滦南县委组织部、滦南县监察委员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疗行业代表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在依法惩治医疗卫生领域犯罪的同时,通过典型“活教材”,让党员干部近距离感受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的后果,警示党员干部要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达到了“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滦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任某医院住院部收费员期间,利用办理离休和异地职工医保患者出院结算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冒名领取住院押金等手段,贪污医院医疗费用总金额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所得款项被其全部挥霍。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被调整岗位至医院住院部门诊收费处一卡通窗口工作,被告人张某又私自让技术人员安装结算软件,继续为患者办理出院结算。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向患者家属谎称由其代缴自费部分住院费用,将患者家属交纳的医疗费用累计77万余元予以窃取,所得款项被其全部挥霍。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10月13日,滦南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滦南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张某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对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87.51万元,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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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量刑标准: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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