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昌吉州人民检察院及各县市人民检察院、奇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法委相关部门人员,应邀到场观摩庭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1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在家中与妻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其将厨房内的玻璃推拉门、抽油烟机等物品砸坏,并将一个电热锅、多个瓷碗瓷盘、大理石块等物品,从厨房窗户扔出,砸到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越野车,致使该车左侧后视镜、左侧前车门、左前大灯罩、左侧翼子板、前挡风玻璃等部位损坏。经鉴定,该受损车辆配件价值人民币近7850元。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赔偿邻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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