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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售卖 “减肥神饮”暗藏有毒有害物质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23-11-24    浏览:731

    中国法院网讯  
          秋天的第一杯浓郁奶咖,既让你满足口腹之欲,还能让你瘦成“一道闪电”,如此神饮竟暗藏“西布曲明”成分!中国药监局已于2010年10月30日禁止“西布曲明”在中国境内销售,原因在于“西布曲明”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率较高,其减重治疗的风险远远大于效益。
      10月13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二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二名被告人因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奶咖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甲在格尔木市经营饰品销售,2020年6月,其前往兰州市购进饰品时,偶然发现店主竟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减重数十斤,遂向店主询问减肥方法,店主便向其微信推送“瘦瘦货源总仓”的微信名片。马某甲添加微信好友后,便从其处购买某款奶咖自饮,饮用一段时间后,被告人马某甲成功减重十余斤。时间一长,被告人马某甲身边人员发现被告人马某甲减重效果明显,便多次向其询问减肥方法。此时,马某甲自觉有利可图,便在未查验产品质量证明、生产批次报告及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从“瘦瘦货源总仓”处大量购进该款奶咖,并放在自己的饰品店内进行销售。
      2022年1月,另一被告人马某乙又在未查验产品质量证明、生产批次报告及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马某甲处购买该款奶咖并对外进行销售。
      经食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该款奶咖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且“西布曲明”在《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在未查验产品质量证明、生产批次报告及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二被告人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在宣判前主动预交罚金,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主观恶性,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依法判决马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近年来,格尔木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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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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