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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发挥危险驾驶案件的警示作用,10月1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件。博白县公路养护中心50多名干部旁听了此次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负责经营博白县凤山镇某幼儿园。2022年初,被告人刘某聘请被告人赵某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李某,开车接送该幼儿园学生。2023年5月22日15时许,由被告人李某驾驶桂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搭乘17人(其中15人为该幼儿园学生)、被告人赵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搭乘18人(其中16人为该幼儿园学生),行驶至县道博白县凤山镇凤山时,被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旺茂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2023年7月11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气氛庄严肃穆、秩序井然,旁听人员零距离观看聆听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等过程,切身感受法律的威严。“我认识到我的错误,十分后悔,我认罪认罚,希望法官能对我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结合案情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等法律知识,以及触犯危险驾驶罪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方面内容,提醒大家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摒弃侥幸心理,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此次庭审活动呈现了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教育课,大家对危险驾驶罪有了一个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希望法院经常开展此类活动,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帮助。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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