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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销售假药犯罪,守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639

    中国法院网讯(郑先英)  
    张某(化名)没想到,仅仅是为了多赚几百块竟能把自己给搭进去。为了节省开支把自家养生馆“做大做强”,张某想了个歪主意,他通过朋友经非正规渠道购买了一批保健药品,打算大赚一笔,岂料售出没多久便东窗事发……
      张某在县城经营了一家养生馆,售卖各种保健品。2021年12月份,张某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保健药60盒进行销售。后经人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在张某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保健品31盒。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张某销售的保健产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且检测出不合格成分,系假药。同时,检察机关向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检察院是否履行公告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明确了是否有其他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相关的诉讼。案件依法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严格的程序,完成了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被告人张某承担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即435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之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违法所得43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假药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被告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息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350元,并在本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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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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