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及公务活动管理的重要载体依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游某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游某在赣州看到制作假证的广告单,便提供自己姓名、房屋位置等信息,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房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019年9月、2020年12月、2021年9月,游某在向万安县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担保贷款时,提交了此份房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贷款资料。
经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均不存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非法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并提交至银行作为资产证明成功申请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被告人游某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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