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刘思源 张闯玉
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后未收回借条,出借人田某竟然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还提供故意用涂改液遮盖还款记录、仅保留借款记录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田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6月,龙子湖区法院受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田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期间,由于杨某下落不明,通过各种方式均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龙子湖区法院依法向杨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庭审中,田某提供了借条和银行转账流水。因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经缺席审理后判决杨某向田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2019年6月,杨某发现名下房产被法院执行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其已清偿全部债务控告田某涉嫌虚假诉讼。2019年12月,龙子湖区法院以上述民事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再审。2022年6月,龙子湖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杨某已偿还完毕借款,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因田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遂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田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杨某多次向田某借款,后陆续归还完毕,但未及时从田某那里取回借条。后来,田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用白色涂改液将打印的银行流水中杨某的还款记录遮盖后作为证据提供,因杨某未出庭应诉,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2019年6月,杨某发现名下房产被法院执行,因案件已生效且超过再审申请期限,杨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已偿还完毕借款,田某又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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