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陈昭敏
近日,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曹某甲等五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罪使用的砂石加工设备等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进行造林恢复植被。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曹某甲、李某借道路硬化之机,以雷波县菁口乡政府名义向雷波县国土资源局(后改为雷波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在菁口乡太阳村七匹梁子设立临时采石场。同月24日,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设立临时采石场,但仅限用于菁口乡入户路及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严禁对外销售。因资金不足,曹某甲、李某找到被告人曹某乙、张某等人签订关于共同合作开采菁口乡太阳村五组七匹梁子碎石场的协议,共同出资463495元筹建采石场,并于2018年7月18日与菁口乡太阳村五组十户村民签订荒山荒坡承包合同,约定开采砂石销售以后以每立方米5元作为土地租金。2018年8月,国土资源局向菁口乡政府发出关于该采石场限期于2018年9月11日前关停通知书,菁口乡政府立即通知曹某甲等人。曹某甲等人因未办理采石手续,便与被告人高某协商,使用其手中的四川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用砂申请、雷波县自然资源局封笺批示以及四川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作为采石场开采手续,约定砂石厂按每生产一立方砂石就给高某2.5元的提成。后曹某甲等人将采石、砂石加工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开始在承包的荒山荒坡林地内大量进行采石及加工,边生产边销售。2020年11月28日,该采石场被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发现,并停止供电,采石场因此关停。经测量鉴定,开采砂石造成林业种植条件丧失,严重毁坏林地面积达16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等五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砂,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进行造林恢复植被,并支付植被恢复方案的调查设计费,若曹某甲等五人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则承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473383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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