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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好处 一村支书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3-11-08    浏览:459

    中国法院网讯(王荣海 张芊芊)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被告人王某平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平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将村内主体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补助12个工程项目,以简易邀标方式指定给巫某某承建,并在项目招投标、工程现场监管、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等环节,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先后3次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16.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平在推动罗某等人山场林权纠纷中,收受罗某等人7.7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开支。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平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从事村务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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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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