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为切实做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的典范地州,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被告人夏某作为某县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6月4日至6月9日期间,因对股东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满,便通过与他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的方式,挪用公司资金125万元供其个人使用。经公安机关通知,夏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夏某刑事责任。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12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案发前已将涉案资金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资金是各类市场主体生存、发展、壮大的最基本要素,企业职员利用工作便利挪用企业资金,会严重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重大损失或倒闭风险,依法打击该类犯罪,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工作责任。该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审判机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企业生存发展的责任担当,为潜在犯罪分子敲醒了警钟,也提醒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监管、强化合规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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