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2022年11月12日至14日期间,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他人的安排下,从泉州市惠安县到三明市三元区,并将其名下两张银行卡以每张银行卡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所得。2022年11月13日,在他人的要求下,江某联系其女友即被告人陈某从泉州市惠安县到三明市三元区,由陈某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
2022年11月16日晚,陈某在他人的带领下,到三明市沙县某金店、珠宝行,以购买黄金的方式,将陈某名下涉案银行卡内接收到的违法犯罪资金刷卡消费230621元。期间,陈某到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将其涉案银行卡内接收到的违法犯罪资金20000元取出后交给他人。经查,江某名下两张银行账户在2022年11月12日至14日,共流入非法资金855815.09元;陈某名下银行账户在2022年11月16日流入非法资金282487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在他人授意下帮助转移人民币28248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累计金额达人民币855815.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江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江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江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江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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