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凡娟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已跃居各类刑事案件第三位,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明显,有的电诈犯罪组织甚至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
为持续、有效遏制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提高在校学生识骗防骗能力,9月1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学校,在万安县崇文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了巫某等7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巫某经赌博平台客服介绍,下载注册“纸飞机”并加入跑分群聊,之后根据群消息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每转账1万元可得40元佣金。之后介绍戴某、张某民进入群聊参与跑分,并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比例从中分成。戴某、张某民经介绍后也下载注册“纸飞机”,并加入跑分群聊,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戴某还介绍朱某、鄢某、张某生、刘某等提供银行卡跑分,并部分按千分之一的比例分成。
经查,被告人巫某、戴某等7人转账金额共计9918万元,非法获利共计11.43万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巫某等7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7名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纷纷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万分悔恨。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庭审结束前,法官和检察官还结合案件进行现场说法,围绕“什么是帮信罪”“帮信罪的类型”“帮信罪的法律后果”等内容进行讲解,告诫学生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要时刻保持清醒警惕,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学生“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震慑一片”的效果。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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