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勇
近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刘某与付某于202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但二人结婚后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非常紧张,有时甚至为了小事而大打出手。刘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与付某离婚,并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由付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原被告双方联系进行沟通,但双方情绪波动较大均不愿意调解。庭后,承办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通过判决方式解决本案肯定不能真正化解双方冲突,甚至可能使双方关系更加恶化。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地通过多次电话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反复沟通交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普之于法,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都同意各退一步,双方到法院达成了双方均满意的调解意见。
调解结束后,付某提出要回刘某房屋内收拾自己行李,为避免付某回刘某家再次起冲突,于是法院干警陪同付某一起前往。通过法院干警再次对付某、刘某及刘某父母耐心疏导,双方的心结也慢慢解开,付某临走前对两位老人表达其歉意,并感谢两位老人帮她照顾小孩,刘某也和付某也友好道别,表示好聚好散。最后,刘某和付某对法院干警表示感谢。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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