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捅马蜂窝”引发命案,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457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赢 邹清
           马蜂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但当蜂巢被破坏取走后,极易引发存活蜂群对路人的攻击。近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永善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捅马蜂窝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3名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总计60万余元。
      2022年10月1日,甘某等3人在永善县团结乡东胜村摘取了3个马蜂巢,取走后未对现场进行有效处置,致使大量马蜂返回后盘踞周围。次日下午,原告杨某等一家四口途经此地时,遭遇马蜂群攻击,四人均被不同程度蜇伤,杨某之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杨某等3人遂提起诉讼,要求3名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0万余元。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3名被告在摘取马蜂巢时采取了携带防护衣的安全措施,说明其已经了解马蜂的危险性,但在摘取马蜂巢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根除危险,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提示义务,与原告杨某3人不同程度受伤、杨某之女死亡的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3名被告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事先知道事发现场存在马蜂巢,但未加强自我防护,并缺失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监护责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酌情判定3名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某等承担30%的过错责任。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昭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266.jpg

    北京析术律所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