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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仿冒他人注册店名宣传经营同业店铺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968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琪 庞萍
          店员在奶茶店学有所成后,在店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另立门户开设一家仿冒的奶茶店,店家将店员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店员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作出宣判,依法支持了店家的诉讼请求。
      2016年4月,乔某与宁某以“E柠檬茶”为企业名称注册成立并合伙经营一家奶茶店,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宁某的女友苏某欣在该店工作。2018年3月,“E柠檬茶”店停业。2018年12月,苏某欣注册成立“小E柠檬茶”店,但实际以“E柠檬茶”为招牌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1月,乔某以“E柠檬茶”为名重新经营一家奶茶店。2022年6月,苏某欣在原来的招牌“E柠檬茶”上手写添加“一”字,还在朋友圈发布“E柠檬茶仅此一家,别无分店,如有招牌雷同,纯属山寨”等信息。乔某认为苏某欣的行为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苏某欣经营“一E柠檬茶”店时,在制作门店招牌、建立消费者微信群、设置店铺位置定位、设计茶杯外观标识等方面均使用“E柠檬茶”字号,虽然苏某欣已在门店招牌“E柠檬茶”店上手写添加“一”字,但未能与乔某合法登记的企业名称“E柠檬茶”形成明显区别。苏某欣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致使顾客对乔某经营的奶茶店产生误解,降低其产品、服务的社会评价。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苏某欣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苏某欣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在“一E柠檬茶”店对外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E柠檬茶”字号,包括但不限于门面招牌、消费者微信群名称、位置定位、茶杯外观标识等。
      苏某欣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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