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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资料、虚构用途骗取巨额贷款 被告人获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4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明知无力偿还,仍用尽手段骗取巨额贷款,拆了东墙补西墙,最终只会墙倒楼塌、无力回天。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骗取贷款典型案例。
      2012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董某因其本人之前的银行贷款逾期未还被列为贷款人黑名单,遂以朱某、方某、董某多人及某农业公司、养殖公司等自然人和公司的名义、信息,向伊川县农商银行多个支行,提供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理由,使用虚假证明作担保,伪造贷款申请资料,利用空壳公司,虚构贷款用途,采取贷新还旧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其使用。最终存量贷款演变为10笔,共计5020万元无法偿还到期本息。
      巩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采用多种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供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决被告人董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董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三千零七十九万四千六百三十九元。
      法官说法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金融是推动和促进各个产业甚至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金融风险是伴随金融发展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经济阴影,其中危害最严重的无疑是金融诈骗犯罪,准确认定相关犯罪十分重要。刑事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直是个难点。
      对此,本案确立了以审查被告人贷款时的生产状况,贷款后的资金流向,有无挥霍,有无随意性的、不计风险的投资情况为核心的全面审查方式,妥当认定被告人董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对于落实党中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积极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引导行为人诚信贷款、妥善用贷,具有一定意义。
    268.jpg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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