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宽俊
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发布收货信息,竟动起歪脑筋,合伙编造虚假售卖信息蒙骗对方以骗取钱财。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刘某、任某兵、任某三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2年3月份,刘某杰(另案处理)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一收猪老板邵某的信息,于是动起了歪脑筋,联系被告人刘某、任某兵、任某三人,通过任某兵的手机号码及微信,向邵某发布虚假卖猪信息,编造虚假发货车辆信息,以获得信任,共骗取邵某定金7.2万余元人民币。后因邵某联系不上发货车辆的驾驶员及任某兵遂报警。案发前,刘某、任某兵等人分两次退还5000元给邵某,剩余6.7万余元,被该四人分掉用于吃喝、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在家中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任某兵、任某主动投案,三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任某兵、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兵、任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任某兵、任某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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