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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涨粉”虚假宣传被罚款5万元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4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朱传忠 陈毅松
           为实现在短视频平台快速涨粉,从而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安徽六安市一家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通过短视频企业号进行虚假宣传,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受罚公司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近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22年8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六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3月至7月间通过短视频企业号宣传“十年营销总经营,操盘过200亿”“操盘过TOP榜项目超200亿”等虚假商业内容。2022年11月,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六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不服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六安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通过短视频企业号主页宣传虚假商业内容,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系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程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有效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营造法治、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257.jpg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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