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晓芳
9月2日上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驻人社局特邀调解员张俊丽,成功调解一起涉69名农民工劳务纠纷案件,“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解纷模式,不仅让纠纷加速化解,也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对张俊丽来说,这个案件不仅是责任,也是缘分。8月31日正值下班时间,张俊丽在单位大门口迎面遇上一队人,他们群情激愤,正大声说着“去上访,打官司太慢”之类的话。出于职业原因,她放慢了步伐,经过简单沟通,她了解到由于公司拖欠工资,他们申请仲裁,但由于超龄不予受理,需要去法院起诉。因为不懂法,他们决定去信访解决。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张俊丽表明身份,并告知群众,不论是申请仲裁还是打官司,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要回工资,有合理合法的途径,根本没必要信访。安抚好群众情绪后,张俊丽将情况及时上报,在当事人与诉讼服务中心对接后,巩义法院将该案委派给张俊丽进行诉前调解。
正式接手后,张俊丽的细致专业逐渐赢得了群众的信任。3天时间里,她一直活跃在“讨薪群”内,从早忙到晚,第一时间倾听群众诉求,指导他们整理资料,并告知诉前调解零费用效率高的优势,消除群众的担忧。同时,张俊丽想方设法与被告企业联系,电话无人接听,就发短信,在与企业负责人见面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被告角度考虑,告知他工人都是父老乡亲,支付了拖欠的工资,以后既能与邻里和睦相处,也有助于未来事业发展。
经过多次劝说,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该公司同意于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工资。巩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速裁团队也利用周末,加班为69名农民工整理资料,第一时间作出裁定书并送达。
今后,巩义法院将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周期短、成本低、保障强、效果好等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省时省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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