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姜平 李婧玥 一瑶
“我为你生儿育女、任劳任怨,你却将我砍伤,你为何要如此待我……”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在法庭上哭诉。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男方家暴致妻子轻伤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和妻子结婚二十余载,生育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只要稍有不快就会殴打妻子。今年四月,李某与妻子在家因琐事发生争吵和抓扯,李某竟拿起菜刀砍向妻子的双腿,妻子腿部当场鲜血直流,报警后妻子被送医。经鉴定,李某的妻子双下肢缝合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经民警在案发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叙永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被告人李某系婚内对妻子实施家暴,承办法官联合家事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公诉人均对被告人李某伤害妻子的行为,进行了当庭教育和训诫。
开庭审理后,法官与县妇联干部共同上门对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开展判后回访,对其进行慰问和心理辅导,再次向李某妻子讲解和宣传反家暴维权知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说法
家本应是最安全、温暖的地方,但当被告人将刀挥向妻子的那刻,家却成了她最恐惧的牢笼。家庭是温馨的港湾,而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家庭暴力也从来不是“家务事”,而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任何伤害家人的行为,都不会得到道德和法律的准许。
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平安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叙永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联合县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覆盖全县的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体系,在两河(家事)法庭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室、市级妇女儿童维权示范站,并已启动省级示范站的升级打造工作,以更好地满足妇女儿童服务需求,促进家庭平安幸福、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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