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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一被告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4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张婷 马明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销售“减肥药”案,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沙某为谋取高额利益,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相关食品来源的情况下,以每片1.2元的价格从广东广州购进1万片散装“减肥片”,再通过邮寄销售多地。经技术公司检测,沙某销售的减肥片中含有“西布曲明”,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巩留法院审理认为,沙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上缴违法所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赔偿4万余元,并在州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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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144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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