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李晶晶
专找女性微博,假冒被害人好友的微博账号,伪装成其闺蜜,求助于被害人进入特定QQ群里抢购新款手机,代为垫付手机款,骗取11名女性被害人13.74万元。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新型网络诈骗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全部赃款退赔被害人。
2022年9月初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招募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出租房内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张某先在微博上寻找一些经常发布微博动态的女性,查找评论区互动密切、言语亲密的闺蜜,再将自己的微博头像和昵称修改成被害人闺蜜微博一样,获得关注后,伪装成其闺蜜,刻意模仿被害人闺蜜在评论区说话的语气聊天,让粗心大意的被害人放松警惕。在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张某谎称在亚马逊平台预定了最新款的iphone14手机,因QQ、微信等社交账号丢失,请求被害人进入“iphone14优惠活动预购”QQ群抢购手机,并发送假的转账截图给被害人,以网银转账可能有延迟为由,拜托被害人先行垫付。QQ群内,被告人刘某某冒充亚马逊客服与被害人联系,以时间紧迫为借口催促被害人尽快转账,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刘某某、张某骗取11名女性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7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电信网络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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