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谭天宇
近日,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四名被告人明知上家联系人在境外从事电信诈骗,仍帮助其在国内酒店架设、运行“VOIP”设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到六千元不等,并追缴违法所得。
2023年2月下旬至3月中旬,在短短20余天内,四名被告人明知上家联系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贵州、四川两省16家酒店开房,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利用酒店房间内的国内固定电话线路接入电话网络,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技术支持。
2023年3月14日,四名被告人在兴文县某酒店开房架设虚拟拨号设备后,一内蒙古自治区的被害人接到电话,并被电信诈骗29000元。被害人报警后,兴文县公安局民警接到线索,当天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到案。
在犯罪期间,按照被告人与上家约定,每套设备每运行一小时收费30个USDT(虚拟货币),一个USDT相当于1美元,被告人共收取违法所得合计24329.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和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形,兴文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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