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穆童
油条配胡辣汤,油条配豆浆,这是很多河南人的早餐选择。光泽饱满、香脆可口的油条也是很多早餐店的“头牌”。但是有些无良商家为了油条的卖相,动起了歪脑筋。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食品犯罪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限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在郑州市中原区经营一家早餐店,主要经营油条、胡辣汤等早点小吃。2022年8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检时发现,油条中铝残留量为440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国家规定为≤100mg/kg)。根据评估意见,该情形属于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随后,张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检察院以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供述,在制作油条时,张某按照每公斤面粉添加16克泡打粉(超过正常标准的8倍)的方式制作油条。之所以这样超量加泡打粉,是因为含铝的泡打粉会让油条更酥软、更好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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