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1日晚,周某和汪某在南昌市某小区朋友家吃饭,期间均有饮酒,均知悉对方有饮酒。饭后,周某从车主汪某手中取得汽车钥匙,驾驶该车搭载汪某出发,行驶至一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驾驶员周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67mg/100ml。随后,民警将周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出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90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汪某作为该车所有人,其与周某一同饮酒,明知周某饮酒仍将其车钥匙交给周某,未有效制止周某驾驶其所有的车辆,汪某与周某系共同犯罪。后汪某、周某先后经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汪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二人具有共同犯罪、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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