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述】
曾某某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订购了两张当日昆明至芒市航班的机票,支付了2710元费用并成功出票。之后乘机人前往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被告知机票超售,无法乘坐该航班。
之后曾某某通过客户端反馈问题,客服依其申请处理了曾某某的全额退款申请,曾某某已在平台约定的处理期限内收到退款。
【问题提出】
1. 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请求三倍赔偿?
2. 因机票超售无法登机,导致预订酒店费用、误工费用等损失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3. 在网络旅游服务APP上订购机票,遇到超售时,如须承担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与航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意见解答】
1. 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不构成欺诈,消费者不能请求三倍赔偿。
一般情况下,航空作为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者,都会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旅客须知、航班超售告知书,明确机票预超规则。如航空公司实施的机票超售行为不违反机票预超规则,难以认定航空公司对消费者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等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故航空公司的超售行为一般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请求三倍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2. 因机票超售无法登机,导致预订酒店费用、误工费用等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航空公司的超售机票行为虽一般不构成欺诈行为,但确对超售机票情况未尽合理管控,客观上产生了机票购买人不能正常接受航空旅客运输服务的事实,损害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支持。
3. 在网络旅游服务APP上订购机票,遇到超售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履行自身义务且并且无过错的情形下,不与航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当网络服务平台已经履行了披露航空旅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的义务,在网络服务商已经依法履行了披露服务者信息的义务,并履行了其对消费者作出的相应承诺,网络服务商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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