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求高额利润,明知他人生产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依然买入并高价卖出。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934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生产假冒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仍从张某处购买七箱(一箱12瓶)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茅台白酒,并于2020年11月25日销售给彭某两箱,销售金额67000元,于同年12月6日销售给彭某一箱,销售金额26400元。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认罚的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郭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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