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由于张先生的儿子信用卡未按时还款,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金融公司数次拨打张先生的电话催收欠款。张先生认为,银行信用卡中心侵犯了他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银行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实施变相催收,严重破坏了自己的安宁。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及信用卡中心、金融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精神损失费1元。
某银行及信用卡中心称,他们是从张先生之子申请信用卡所填信息中获取到张先生的信息,是合法收集信息,未侵犯张先生隐私权。拨打电话是正常催收信用卡欠款,系合法催收。银行没有把信息泄露给金融公司,与金融公司是监管允许下的委托催收关系。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涉案手机号码属于其个人信息,应作为隐私予以保护。银行信用卡中心未经张先生同意利用其手机号码催收欠款,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构成对张先生信息的违法使用,领用合约条款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金融公司虽拨打了张先生的手机,但系通过银行系统功能拨打,且均未能接通,其行为尚未独立构成对张先生信息及隐私权的侵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向张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公证费408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纠纷即由对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所引发,某银行虽通过合法渠道获取了张先生的手机号码,但其对信息的使用超出了张先生的授权范围,且使用该信息的方式侵扰了张先生的生活安宁,因此同时构成对张先生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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