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德州中院微博
2024年5月底,上海警方接到多起报警,宝山区一家健身房突然关门,数十位消费者预付的年卡会费打了水漂,有的消费者甚至在关门前一周刚交的会费。警方调查发现,这家健身房从2024年1月起换了经营者,新接手的老板陶某经营不到5个月,就关了健身房。
民警调查,自2023年10月起,陶某在上海多地以0元接手的方式,先后接手了4家健身房,收取200多名消费者的年卡会费、私教费75万多元,而这些健身房短则两三个月,长则五个月就纷纷停业关店。为了规避法律追责,陶某在工商变更环节也刻意布了局,他专门通过“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空壳公司接手健身房,以此隐藏自己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8月,检察机关对陶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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