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近日,南京的王先生报警称自己的电动车被盗,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男子徐某。徐某偷车后,径直骑到一家维修店进行交易,警方判断这家维修店疑似是销赃窝点。经查,黄某和徐某是邻居,徐某负责在深夜实施盗窃,黄某负责销赃,两人的交易金额累计上万元。民警目前已查获32辆电动车,徐某、黄某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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