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重庆沙坪坝法院微博
清晨,四川崇州一商场金店,店员开门后发现,1800多克黄金饰品全没了。警方9小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蒋某。原来,蒋某曾做过该商场的消防管道改造和维保,也知道该珠宝店打烊后,一些克重较小的黄金首饰留放在柜台上,于是动了歪心思。他提前一天进入商场,从一家装修的空铺面爬入消防通风管道,藏身9小时。凌晨时分,他在天花板上换了装,进入金店,精准切断店内电源盗窃。今年1月14日,崇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校对:邓珺文)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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