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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开车接送老乡拉车门成共犯
    发布时间:2026-07-06    浏览:97

    转载于枣庄市中区检察院微博

           此前,江苏男子丁某应老乡范某请求,多次驾车接送范某及三名老乡外出。起初丁某并未多问,后续得知对方深夜外出实为拉车门盗窃后心生畏惧,对方许诺分给其油费作为好处,丁某便心存侥幸继续帮忙接送。其中一次范某等人共计盗取财物一万余元,仅分给丁某 60 元油费。案发后五人悉数被警方抓获。
           检察机关认定,丁某虽未亲手实施盗窃行为,但明知他人作案仍提供交通便利,属于盗窃罪共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丁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其余涉案人员也均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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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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