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此前,江苏警方通过一款名为“子弹头”的“减肥产品”,牵出了一个跨省的有毒、有害减肥产品销售网络。被告人对外宣称服用这款减肥药,正常吃饭也能瘦,半个月保守能减15到20斤。
杨某某明知自己购买此款减肥胶囊属于三无产品,仍然通过招收赵某为其下线代理商开展销售活动。赵某销售金额共计6万多元。过程中,另一名被告何某又从赵某处购买这一产品,再继续向他人进行销售。经鉴定,这款号称“减肥神药”的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已被严禁用于减肥产品生产销售。法院审理后,分别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1年7个月至10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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