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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朋友当贷款见证人却成背债人
    发布时间:2026-01-13    浏览:88

    转载于重庆巫山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常州的李某急需一笔资金,因征信问题多次贷款失败,看到贷款广告后联系中介,对方称找征信良好的亲友当“见证人”就能获批,还承诺见证人利益不受损。李某当场便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协议,约定待贷款成功获批后,将支付贷款总额20%的服务费。
           李某找来朋友曹某,曹某被“人情”绑架答应帮忙,中介假装对二人征信进行评分,实际以曹某名义申请23万元贷款,扣除4.6万元服务费后,余款转给李某。李某后来醒悟报警,警方查明该中介刻意隐瞒核心事实,以模糊概念洗脑客户,共诈骗7名被害人。近日,涉案5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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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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